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请休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商州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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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
1、机关所有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1天的,由委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委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常委会主任批准;县级领导请休假一律由常委会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丧假除外)必须签写《请假条》,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办公室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并交办公室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休假1天以内的需提前按批假程序口头办理请休假手续。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考核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考核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考核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工资总额的80%。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考核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考核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每月只发放其工资总额的70%,不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或常委会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以上假期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全勤及考核
1、全勤
(1)全年除享受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以外,未请事假、病假1天的,视为全勤。
(2)全勤年终给予1000元奖励。
(3)全勤基础上,年休假少休1天,给予50元奖励。
2、考核
(1)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3个月的,取消其评优树模资格。
(2)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6个月的,取消其考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