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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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成本,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车改政策及市、区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人大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事务所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辆维修、检查等具体事务实行车队队长负责制,办公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三人同行”加油办法。即驾驶员、财务人员、事务所负责人三人会面方可加油。外地出差、下乡等特殊情况,需同行领导签字审核,方可报销。

第八条 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凡用车(包括驾驶员本人)必须经机关事务所安排,进行登记,明确用车委室或用车人、去向及需要的时间,驾驶员凭派车登记表报销差费。未经机关事务所安排,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后补办手续。如本单位公务车辆无法保障工作需要,由机关事务所联系安排平台租车事宜,严禁私自租车。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值班应急车辆除外)必须回单位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经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机关事务所统一调度安排,常委会班子成员不固定工作用车,但必须保障领导工作需要,当机关车辆无法保障时,由车辆使用人申请,机关事务所联系平台安排租车。机关各委室工作用车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原则上不再安排公务用车。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机关事务所统一调度,必要时联系平台安排租车。

第十二条 常委会领导及委室因公务用车,需向机关事务所提出申请,事务所根据需要指派车辆,并向司机发出派车单,派车单要详细登记出车及收车时间,事务所要详细记录在案,作为月底司机差旅报销审核依据。领导或委室负责人在市区出差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确需派车的,实行预先登记原则,凡需使用车辆者须提前在事务所登记,事务所按先后顺序予以派车。

第十三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正常上班时间,领导因公用车要做到随叫随到,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办事一般情况不安排车辆。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区以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办公室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所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机关事务所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时间随机关值班安排。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机关事务所,由机关事务所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等实行车队队长负责制,车队队长负责日常车辆收车检查、保养、修理及车辆需用物品购置等事项。凡车辆修理、保养、物品购置,均由车队队长负责,机关事务所负责人或财务人员随行,实行一次一清算,票据均得有队长的签字,财务方可报销。车队成员要自觉服从队长管理,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 实行定点维修。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区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商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车队队长及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车辆的维修,事先由驾驶员报车队队长,车队队长向机关事务所申报,填写维修卡交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点进行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如实填写修理清单,车队队长及机关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行车途中出现一般故障需维修的,修理票据应由同车人签字证明后报销,故障较大的,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车队队长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八条 车辆日常维护,实行谁出车,谁负责,收车时要保证车辆整洁干净、无划痕、无损伤,并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经车队队长检查,车辆完好后方可交车。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队队长、机关事务所负责人同时签字、报办公室主任初审,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及时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维修清单签字确认,由车队队长、机关事务所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共同结算;费用报销由车队队长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队队长、机关事务所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队队长、机关事务所负责人、财务人员、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九条 车辆加油由财务人员随同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任何司机不得随意加油,不得用现金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油,必须电话报告机关事务所同意),负责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所、财务人员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财务人员每月将每台车辆所有费用合计在机关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及干部职工监督。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酒后驾驶公车。

4.注重形象,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法规。

5.厉行节约,力戒浪费,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队队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司机出车差旅报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月结算,机关事务所严格按照出车登记对差旅报销单进行初审,经办公室主任复审后,方可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法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凡工作用车,驾驶员应听从统一调度及随车人员的安排,遵规守法,严守工作纪律。对于驾驶员之间推委扯皮,出现不服从出车调度管理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责令其停车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服从机关事务所及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不出车时按上下班时间到办公室上班,随时等待接受出车任务。驾驶员在上班和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手机不通造成误事误时的,第一次由车队长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者,责令其停车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