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区人办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两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来源:区人大办公室  
浏览字号: 打印

机关各委室:

新修订的《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两项管理制度已经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2019年5月28日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运行成本,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车改相关政策及市、区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有利工作、集中安排、合理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所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机关事务所所长具体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车队队长协助机关事务所所长做好公务车辆管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机关车辆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公务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凡用车必须经机关事务所安排调度,进行审批登记,明确用车委室或用车人、去向及需要的时间,驾驶员凭派车登记表和出差审批单报销差费。未经机关事务所安排,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后补办审批手续。如本单位公务车辆无法保障工作需要,由机关事务所联系安排平台租车事宜,严禁私自租车。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车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工作日期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外派车辆在结束公务活动后应及时回单位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单位停放的,须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公务车辆的领导或委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机关事务所,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值班应急车辆除外)必须回单位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经办公室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后,机关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未经常委会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机关事务所统一调度安排,常委会班子成员不固定工作用车,但必须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当机关车辆无法保障时,由车辆使用人申请,机关事务所联系平台安排租车。

第十条严格公务用车申报制度。常委会领导和各委室用车,由各委室负责人向机关事务所申报,未经机关事务所审批安排,不得使用公车。事务所根据需要指派车辆,向司机发出派车单并详细记录在案,作为月底司机差旅报销审核依据。常委会领导、委室负责人、机关干部职工在十公里以内出差办事一般不予派车。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一)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正常上班时间,领导因公用车要做到随叫随到。

(二)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区以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经用车人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机关事务所统一安排车辆。

(三)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机关事务所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时间随机关值班安排。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机关事务所,由机关事务所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等事项实行机关事务所监督管理,车队队长具体负责所有车辆年审和日常车辆收车检查、保养、修理及车辆需用物品购置等事项。机关车辆驾驶员要自觉服从机关事务所和车队队长管理,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三条实行定点维修。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商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车队队长及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所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严格车辆维修申报制度。由驾驶员向机关事务所申报,填写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机关事务所、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所负责人、车队队长与驾驶员一并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报销由机关事务所负责人或车队队长、车辆驾驶员凭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维修支出票据、维修清单,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行车途中出现一般故障需维修的,维修支出票据应由同车人签字证明后报销,故障较大的,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车辆日常维护,实行谁出车,谁负责,收车时要保证车辆整洁干净、无损伤,并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经车队队长检查,车辆完好后方可向机关事务所报告交车。

第十六条实行定点洗车。由机关事务所和车队队长考察确定定点洗车点,以机关事务所名义签订定点洗车协议,车辆每次清洗,由车辆驾驶人员在机关事务所领取洗车票,在确定的洗车服务店洗车并做好登记,每季度由机关事务所统一结算洗车费用。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车辆运行费用管理,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制度。由机关事务所具体负责,如实建立单车核算台账,详细记录每辆公务用车加油时间及费用、维修保养时间及费用、ETC充值费用及消费记录、保险和审验的时间及费用等,每季度对公车运行支出逐车汇总,向办公室作出报告,在机关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及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车队队长、机关事务所负责人、财务人员、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机关事务所、车队队长考察确定定点加油单位,报办公室同意后签订定点加油协议。车辆加油由机关事务所负责人或财务人员随同车辆驾驶员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任何司机不得随意加油,不得用现金结算,外地出差、下乡等特殊情况加油,必须电话报告机关事务所同意,同行领导签字审核,方可报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驾驶员的要求:

(一)爱岗敬业,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二)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车;

(三)服从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注意维护单位集体形象;

(四)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机关事务所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司机出车差旅报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月结算,机关事务所严格按照出车登记对差旅报销单进行初审,经办公室主任复审后,方可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对于驾驶员之间推诿扯皮,出现不服从出车调度管理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责令其停车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要服从机关事务所的统一管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按上下班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驾驶员在上班和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手机不通造成误事误时的,第一次由机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由办公室纪检组约谈,两次以上者责令其停车检查,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财政核拨的工作经费、专项经费以及各项预算外收入,一律纳入常委会机关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坚决执行财务制度和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合理规范地使用资金,以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常委会机关所有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票据由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第四条机关所有支出要严格实行事前报告制度,5000元以内支出由各委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后实施。

第五条报账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三单合一”和“一单三签”制度,即:审批单、正规发票和清单。所需报账的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支出原因和必要的附件,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由经办人送常委会主任审批。经办人办理的常委会领导经手支出票据须领导审签核实。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强制性刷卡目录中的项目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并持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相关凭证及时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单记账,否则财务不予结算。因特殊情形确需现金结算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回单位七日内结算借款。

第七条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标准,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八条加强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机关所需办公用品经领导审批后,由机关事务所会同财务人员统一购买,凡未经批准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同时要严格办公用品发放领用程序,建立实物库存账,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签字手续。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机关车辆费用支出按机关《公务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单位职工因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按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标准组织有关人员慰问。

第十条财务人员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查,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违反中、省、市、区相关规定,票据不规范、不合理、手续不完善的支出,一律不予核销。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要做到日清月结,并按专业要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分类整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资料完整、齐全,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商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